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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7-03-03  

关于做好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报名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病退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17年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年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

2017年2月6日起,4月10日结束。

二、申报条件:

申报参加因病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到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县(市、区)人社局受理、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审、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审。

驻长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驻其它地区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 粘贴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

(三)残疾人申报程序继续按《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2号)规定执行。

四、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统一组织、现场鉴定、结论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监督指导,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鉴定程序: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78号)和《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53号)规定程序执行。

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五、注意事项

(一)劳动能力鉴定每年组织集中鉴定一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可顺延至下年度进行申报,鉴定地点原则上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

(二)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具体规定详见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三)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各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网站下载地址:http://hrss.jl.gov.cn/fwzc/bgxz/。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病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灵活多样、有力有效的方式方法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鉴定标准等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确保职工群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切实把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分工协作,严格把关。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程序和条件严格把关,确保报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要主动协调残疾人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报名工作。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等机构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三)加强监督,确保规范。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抵制不正之风。要及时反馈劳动能力鉴定报名工作方面遇到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确保鉴定报名工作健康有序科学开展。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表

2017年1月18日

信息转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详见: http://hrss.jl.gov.cn/shbx/gsbx/201701/t20170122_2550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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