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医疗权益,降低患大病、重病人员的负担,按照吉医保管字〔2014〕27 号文件要求,现开始申报2013年度省医保医疗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申请条件
2013
年度
省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后,普通人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52000元以上部分;副厅和正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6400元以上部分;正厅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1200元以上部分,给参保人员本人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的,可书面申请救助。
二、医疗救助程序
1.
符合条件申请人按填报须知(见申请表)要求,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此表为A3幅面,双面打印),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报销凭证原件)。
2.
申请表交至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经学校确认后,统一报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省医保局不受理个人申报。
3.
领取救助金时需携带受理回执、领款人中国银行卡(折)号。本人领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代领人领取的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被救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救助人已去世的,需由单位指定领取人,并出具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
上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逾期未上报我处的视为个人放弃医疗救助。
2.
个人负担现金医疗费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列入救助范围,已由参保单位或其他机构补助的,不计入救助范围。被列入救助范围的费用,普通人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52000元以上部分;副厅和正高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6400元以上部分;正厅个人现金负担超过31200元以上部分,按适当比例支付救助金。上述标准以下部分,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参与救助。求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因申报医疗救助关系到职工个人利益,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相关教职工,因未能及时通知到教职工而影响医疗救助申报的,后果由部门负责。由于医保局受理时间有限,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请申报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人事处,因未能及时报送材料而影响医疗救助申报的,后果自负。
联系方式:夏振影
联系电话:86168186
联系地点:人事处劳资与社会保障科(教学综合楼1014室)
人事处
2014
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