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省人社《关于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32号)要求,我校将开展2016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选拔推荐工作在省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中进行。以下人员不在本次选拔范围内:
1.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2.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
3.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4.已经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中央企事业单位驻吉林省人员(在吉设立企业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情况除外)。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推荐名额
我校向省人社厅推荐人选不多于1名。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要求
1.综合报告1份,报告包括推荐人选个人情况与部门推荐情况。综合报告须部门负责人签字与加盖本部门公章。
2.证明材料包括: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30份,相关表格到人事处网站“文件下载”专栏下载)。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学历学位原件与复印件,近五年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原件与复印件(成果、论文的复印件,著作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须标出主要贡献的相关段落,被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并注明出处),重要奖项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暂不装订成册(一份),并标注目录。
(二)时间要求与联系方式
申报人员务必于5月30日下午15:00前,报送相关推荐材料至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教学综合楼1004室),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孔祥营 联系电话:86168488
人事处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