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长 春 师 范 大 学
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认定办法(试行)
一、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的认定范围
1.文艺创作包括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书法、动画、设计、播音主持等。
2.体育竞赛包括国家之间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国际体育竞赛和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纳入年度计划举办的全国性综合或单项体育竞赛。认定范围不包括指导类、教学类和业绩类成果。
二、奖项与竞赛根据影响力和主办单位层次分为三类
一类: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文联主办的奖项(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文学奖项(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中国美术金彩奖、中国美术齐白石奖、徐悲鸿美术奖、中国漆画凤凰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动漫金龙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话剧金狮奖;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其他全国性文艺展演和评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举办的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广告协会举办的评奖(中国广告长城奖、中国艾菲奖、中国媒体企划奖)和国外举办的评奖(嘎纳广告奖、莫比广告奖、纽约广告奖、克里奥广告奖、伦敦广告奖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锦赛、亚洲杯赛;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综合或单项竞赛(全运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单项竞赛、全国农运会、全国城运会、全国民运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篮球联赛等)。
二类:中国文联所属协会下设各分委会举办的文艺展演和评奖及省级政府部门、省级作家协会、省级文联所属协会举办的文艺展演和评奖;省级体育局等列入年度规划的竞赛。
三类:市级政府部门、市级作家协会、市级文联所属协会举办的文艺展演和评奖;市级体育局等列入年度规划的竞赛。
三、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根据主办单位层次及获奖等级分为三类
一类:一类奖项中的文艺创作;一类竞赛中进入前八名的体育项目;在《人民文学》、《中国作家》、《当代》、《十月》、《收获》、《诗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作品;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大型专题类节目;中国美术馆个人画展;国家大剧院个人专场演出等。
二类:二类奖项中的文艺创作,二类竞赛中进入前八名的体育项目;被《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转载的文学作品;中央教育电视台播出的科教作品;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的大型专题类节目。
三类:三类奖项中的文艺创作;三类竞赛中取得决赛前三名的体育项目;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作品;经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文艺创作;体育类教学光盘;市级体育竞赛第一名;个人唱片集;市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播出的大型专题类节目。行文中的作品视作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予认定。
四、贡献认定
1.文艺创作和体育竞赛一般应以我校作为第一单位或主体完成单位。
2.文艺创作按照承担的工作性质和贡献,每项创作须指定一位承担主要工作或主要角色的人员为负责人,其他合作者视为参加人。体育竞赛认定,须为本人参赛或以教练员身份(以竞赛秩序册为准)指导本校学生。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由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人并确定参加人顺序。
3.作为第一单位或主体完成的策划展览(个展、联展、主题展等),按所承办机构级别分一、二、三类认定。
五、附 则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