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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52号

2012-03-05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翻译工作中评审翻译、副译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翻译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翻译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翻译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翻译工作20年以上,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翻译工作25年以上,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翻译专业基础知识和理论知识,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
     二、评审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翻译研究工作,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涉外重点项目2项以上谈判等全过程工作。
     (三)公派出国承担翻译或与之相关工作连续或累计2年以上。
     三、评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翻译研究工作,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
     (二)主持国家、省(部)级涉外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涉外重点项目3项以上谈判等全过程翻译工作。
     (三)审定市(厅)级以上有关政策法规、大型企业重大涉外项目的翻译文稿,或审定某行业、学科重要翻译文稿。
     (四)具有培养中级翻译人员两届以上或指导外语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两届以上的经历。
     (五)公派出国承担翻译或与之相关工作连续或累计3年以上。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翻译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基本准确地翻译条约、协定、合同、工程项目等译文稿件,并有1项以上形成文本并付诸应用。
     (二)担任市(厅)级以上外事活动、工程项目谈判等翻译3次以上。
     (三)公开发表、出版翻译作品、论文或著作。
     二、评审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术成果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审定条约、协定、合同、大型工程项目等译文稿件,并有2项以上形成文本并付诸应用。
     2.担任并完成联合国及其国际专门组织或省(部)级以上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翻译1次以上。
     3.担任国家、省(部)级领导外事活动、重大科技、经济项目谈判主要翻译4次以上,或(市厅)级领导外事活动、重大科技、经济项目谈判主要翻译5次以上。
     (二)在业绩成果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翻译研究工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获全国翻译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二等奖1篇以上。
     3.获省翻译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一等奖2篇以上。
     4.在国际翻译学术刊物或《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等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译著1部以上。
     5.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翻译学术论文2篇以上。
     6.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译文累计3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50万字以上。
     三、评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学术成果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准确地审定条约、协定、合同、大型工程项目等译文、稿件,并有3项以上形成文本并付诸应用。
     2.担任并完成联合国及其国际专门组织或国家、省(部)级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翻译2次以上。
     3.担任国家、省(部)级领导外事活动、重大科技、经济项目谈判等主要翻译8次以上,或市(厅)级领导外事活动、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等主要翻译10次以上。
     (二)在业绩成果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翻译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获全国翻译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一等奖1篇以上或二等奖2篇以上。
     3.在国际翻译学术刊物或《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等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出版译著(独立完成)1部以上。
     4.在国家、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翻译研究论文4篇以上。
     5.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译文累计5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80万字以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一、评审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翻译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翻译成果获市(厅)级奖1项。
     (二)在重大涉外活动中,因翻译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嘉奖。
     (三)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评审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翻译专业技术资格,受聘翻译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翻译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
     (二)在重大涉外活动中因翻译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嘉奖。
     (三)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三、评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译审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译审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译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翻译研究成果获重大国际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
     (二)在重大涉外活动中因翻译业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或嘉奖。
     (三)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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